Q. 何謂"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
一、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身份的重合,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務,而不通過中介和代表。直接參與、直接選舉和全民公決都具有直接民主的因素,但不構成體制上的直接民主,如通過全民公決來決定該國家的統一與獨立等。

直接民主有兩個層次上的涵義:一種指的是在具體問題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來作出決定,但是整個國家的主導制度仍然可能是間接民主。在具體問題上的直接民主隻不過是一個補充。

直接民主的另一種涵義指的是整個國家在體制上的直接民主,例如雅典民主。這種體制上的直接民主的典型制度安排是,公民大會是最高的立法機關,每年開會約40次,每次一整天。法定人數是6000人,另有500人會議,由10個部落中各派出50人參加,負責日常的行政事務。嚴格意義上的直接民主僅指的是國家體制上的直接民主。時至今日,世界上已經沒有一個國家在體制上實行直接民主,即使是瑞士也不例外。不論瑞士、美國這樣的國家在地方事務,尤其是鄉鎮事務中公民投票制發揮了多大的作用,這兩個國家在國家體制仍然是屬間接民主。

二、間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由自己的同意所選舉出來的代表來負責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所以,間接民主常常又被稱為代議制民主,即人民通過其代表來進行統治,而不是直接進行統治。

在間接民主下,主人與主事是分離的,用約翰﹒穆勒的話說,人民應該是主人,但他們必須聘用比他們更能幹的僕人。由於人民並不親自主事,所以間接民主要求有一整套的監督機構來對人民的代表及由此產生的政府進行監督和防范,以免僕人濫用權力變成主人。在本文中,間接民主即指代議民主。間接選舉並不等同於間接民主,因為間接選舉出來的代表未必真的有權參政議政。精英政治也未必是間接民主,因為這些精英未必是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產生的,他們的權力未必受到人民的監督。

在今天這個世界上,凡是被公認實現了民主的國家,都是間接民主的國家。所以,即使是作為直接民主發源地的希臘今日也改行代議民主。

直接民主最早產生於公元前4世紀的古希臘的雅典城邦。以代議形式存在的間接民主產生於17、18世紀的英國和美國。應當承認,間接民主從直接民主那裡吸收了不少的靈感,同時也對之作了實質性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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