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與憲政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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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憲政主義
1.
憲政主義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又稱立憲主義,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或理念,也是目前西方民主國家的現狀。

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

憲法強調法律具有凌駕於包括政府在內的一切的法治(rule of law)的必要性。
憲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在憲政國家,政府和公民的行為都是有邊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為世界是公部門,相對來說公民的行為世界稱作公民社會。
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傳統上,憲政本身並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但現代憲政理論往往與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2.
民主


民主(或譯民主制、民主主義,舊譯德謨克拉西、德先生)從其字面上來看(源於希臘文 δημος demos 人民;κρατειν kratein 統治),代表著由人民統治。

至於民主的統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構成範圍則有許多不同的定義,現在一般是由多數進行統治。

民主通常被人與寡頭政治和獨裁政治相比較,在這兩種制度下政治權力高度集中於少數,而沒有如民主政治由人民控制。

民主一詞經常被使用於描述國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則也適用於其他有著統治行為存在的領域。
註:
民主與憲政
民主與憲政並非一致,民主是一種形式,而憲政則是一種制度;憲政的核心價值在於個人自由,而民主則著重於政權歸屬。

憲政的精髓是「有限政府」,即政府應當受到約束,以避免侵犯民權;這並不涉及政府是否經過民主程序產生,例如17世紀立憲時期的英國。

只有民主而沒有憲政,則民主往往淪為「多數暴政」或民眾被少數人引導操縱。

憲政的存在,在制度層面上最大程度減少民主的無序性和盲目性,並保護少數群體的人權,使得民主不被扭曲。
憲政國家各有自己的特色,但最為明顯和共同的特徵是軍隊國家化,司法獨立和分權制衡。

憲政與民主
憲政本身並不涉及民主,憲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由權;而民主則關注政府的產生方式和權力來源。

憲政可以讓政府受到約束從而保障公民自由權;民主則可以讓政府執政為民,從而保障或增加公民受益權。

因此民主國家未必是憲政國家(例如古希臘),憲政國家也未必是民主國家(例如大憲章時代的英國)。

憲政的關鍵詞是「自由」,民主的關鍵詞是「平等」。
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裡面定義「憲政是什麼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近來有觀點對此提出質疑,認為將憲政理解成為民主政治其實是一種膚淺的誤解,憲政的終極價值是保障民權,而憲政的核心思想為「有限政府」,這並不意味著該政府必須經過民主的程序產生,例如17世紀君主立憲的英國。
該觀點認為,現代憲政理論以民主制度為基礎,但它最核心價值並不是民主,而是體現在一部憲法和各種政法制度當中的「法律之下的自由 」(freedom under the law)。

為了保障屬於個人、並在政治學的邏輯上先於國家而存在的那些自由,憲政制度不僅用了各種方法來限制政府的權力,而且還用各種方法去限制「人民」的權力,把得到憲法確立的「憲法權利」,排除在民意(政治中的多數)的選擇範圍之外。

並通過一個獨立的、不受選舉制約的司法系統來充當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神。

憲政和民主是分不開的,現代的憲政主義是一種自由主義的制度模式,其實質是民主主義、共和主義和法治主義這三者的匯合。
法學界對於憲政與民主關係的解釋是「自由為體、民主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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